#犯罪#
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审理远比书本上的复杂,案发过程无法重现,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司法人员对事实的认定。尤其是对于犯罪中的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成立需要法院排除当事人故意犯罪的可能性。
(资料图片)
其次法院在认定过失犯罪时,还要区分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这并非本文的谈论范围。
本文主要谈论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然而许多人却将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混为一谈,缺乏辨别的能力。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的相对方是故意,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比如故意杀人罪就必须要求行为人有杀人之故意。
过失是没有故意的犯罪。过失之所以遭到刑法的责难,原因在于其具有过错。
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自己的粗心而未注意到。
典型的例子如,小明在森林里吸烟,在离开森林的时候,将烟头随意丢到地上便离开,最终引起森林火灾。
小明本意上并没有想要引发火灾的故意,而是不小心将烟头丢在地上。
但小明有应当预见烟头可能会造成火灾的注意义务,因此,构成过失犯罪。
又或者如,朋友之间玩耍,推搡之中导致一个摔倒,恰好脑部砸到路上石块,导致死亡。
这种行为也是由于过失所导致的,而非故意为之。
意外事件
刑法学中对于意外事件的定义为,是由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其过错引发的偶然事故。
理解意外事件的核心在于:事件的不可预见性。
即对于这种事件的发生,行为人根本没办法预见,因此也不应当预见。同时,这种事件的发生并非行为人所导致的。
比如,司机在开车时,突然路边的大树倒了,司机无法及时刹车,导致部分乘客摔伤,这样的过错就不应当归责于司机。
因为司机在开车的过程中,无法预见路边的大树会不会倒下?司机的注意义务应该是注意交通安全。
对于泥石流、地震、火山喷发等等这些也是不可预知的,我们也无法避免,这就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因素是意外事件的核心内容。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区分
通过以上对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基本了解,读者是否觉得在现实生活中易于区分?
答案是否定的,一些情况是非常难区分的,甚至是无解的。
比如实践中发生的一个案例:
一车主在家中拥有自己的车库,每天上下班都从车库中开出和开进,十几年来都是如此。
但有一天,一个流浪汉因为天气寒冷,刚好看到有个车库可以避寒,遂索性在车库内睡起了觉。
傍晚车主回家时,如同往常将车驶进车库中,突然一个咯噔,车主下车看后才发现碾压了流浪汉,流浪汉也因此死亡。
那读者觉得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意外事件呢?
这个案子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一方认为车主过失犯罪,另一方认为是意外事件。
争议的焦点是,有人举证说车库是车主自己的,属于自己的领域范围,负有注意的义务。因此车主在停车入库前要检查车库内的情况。
这么说好像没问题。但是问题是,车主已经十几年来都是如此了,也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
况且,不可能要求说,十几年里的每一天,无论刮风下雨都要检查车库吧?这不现实。
同时,我认为,流浪汉本身的行为就有问题。避寒之心人皆有之,但也应当采用正确的方式避寒,否则只会雪上加霜。
流浪汉也应当意识到车库的特征,即随时都有可能车辆进入,自己若随意席地而睡,有可能遭受碾压。
两者的关键区分,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或者有没有预见的可能性。
这种判断应该基于普通民众的视角来探寻,而不是以专业、刁钻、偏僻等视角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