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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热文:安徽宣城,一男子不愿照顾养母,在外务工,不愿回家

杨杨观世界 | 2022-10-25 15:33:13

安徽宣城,一男子不愿照顾养母,在外务工,不愿回家。养母病重去世,男子也不露面。男子的女儿安葬了奶奶,之后将男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其为奶奶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5万余元。

男子杨某是2岁多被老杨夫妇收养的。老杨夫妇把他养大,送他读书,给他娶妻。杨某和妻子生下一儿一女。


【资料图】

后来,老杨还提前从公司退休,让养子杨某接班。不过,几年后,公司倒闭,杨某下岗。

没想到,老杨去世以后,第二年杨某就离家出走,把老杨的妻子张某留在家里不管。

张某因为身患多种疾病,还摔断过腿,无钱治病,只好将养子杨某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经过法院调解,杨某每月支付张某赡养费1000元。

没想到刚付了四五个月,张某病情加重住院,杨某的女儿为她垫付了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4049.52元。几天后,张某去世,杨某的女儿又为她建造墓穴,安葬了她。不过,在这个过程中,杨某女儿也收取了礼金30650元。

之后,杨某女儿将杨某告上法院。

杨某的女儿说,除医疗费外,她安葬奶奶张某过程中,请人帮忙下葬花费2.9万余元,买棺材花费3000元,修坟花费1.7万元。这两年,她弟弟娶妻生子,欠下外债,无力负担。而她患尿毒症11年,是低保户。杨某有退休工资,在外打工,收入稳定,作为张某的唯一子女,有义务承担张某的医疗费和丧葬费。所以要求杨某支付她医疗费4049.52元、丧葬费49426元,合计53475.52。杨某辩解说,当场他离家出走时,就给张某准备了寿木。杨某女儿说花了5万余元值得怀疑,需要算账。他现在老了,身患疾病,没有工作,虽然每月有退休金2280元,但不足以维持生活,无力支付这些钱。如果女儿说的费用属实,他身体好了有能力的话,愿意支付。一、杨某女儿有无权利要求杨某返还费用?在这个案件里,杨某从小被老杨夫妇收养,是老杨夫妇的养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杨某与老杨夫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反而他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因此,他作为张某的养子,对张某负有赡养义务。这里的赡养义务,包括生养死葬。而杨某的女儿,作为张某的孙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只有在杨某没有能力赡养张某,而且她有负担能力时,才有义务赡养张某。但是,这个案件里,杨某曾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说明杨某有赡养能力。而杨某的女儿患有尿毒症,是低保户,没有负担能力。

所以,杨某女儿对张某没有赡养义务。现在,没有赡养张某义务的杨某女儿,代杨某履行了安葬和照顾张某的义务,这属于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杨某女儿有权要求杨某返还相应的费用。二、杨某该向女儿返还多少费用?杨某女儿为张某支付的费用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医疗费,这部分费用是实实在在,有票据为证,所以医疗费4049.52元没有问题,当然要由杨某支付。第二部分丧葬费,杨某女儿主张49426元,但没有足额票据,难以证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考虑杨某女儿为安葬张某必然需要有相应的花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丧葬费的规定及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酌定丧葬费为46930.5元。但是,法院认为,杨某女儿所收取的礼金30650元应当在丧葬费中予以抵扣。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偿还垫付款20330.02元,驳回了她的其他诉讼请求。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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