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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15时38分许,左某某驾驶小型汽车由东往西方向通过丰城市新城区太阳路徐阳名居交叉路口时与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员李某某、乘坐人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对双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时发现小型汽车驾驶员左某某有酒驾嫌疑,经过进一步抽血检测,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76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原来,左某某当日早上在桥东喝了“早酒”,以为到了下午应该没事了,没想到竟然还是醉驾。而电动车驾驶员李某某和乘坐人杨某某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幸运的是两人摔倒时头部未着地,仅身体轻微受伤。
最终交警部门认定: 小型汽车驾驶员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经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 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电动车驾驶员杨某某行经交叉路口时未在路口外慢行或停车瞭望、未让右方来车先行, 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责编:宋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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