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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的论文哥 | 2022-11-28 05:29:33

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制度


(相关资料图)

摘要:一直以来我国采用的都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而对于这项制度来说,人们比较关注的就是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值班律师就是为了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护形成的一种职位,如今,也是颇受人们关注的。2018年10月我们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经过修改以后,就对值班律师的有关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不过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运行状况并不是很好,很多时候,值班律师都只是能够在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拒绝书时作为见证者出现,只是充当了见证律师的作用。因此这一制度的立法作用并没有真正的体现出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为了改善这样的情况,我们就需要加强对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分析研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制定有效的措施进行优化,希望能够不断的完善我们的值班律师制度。

关键词: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认罪认罚

引言: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保障,也是经过了多个阶段才逐步发展起来的,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是有着很重要的作用的。不过目前我们的值班律师在对被追诉人进行法律帮助方面还有一些问题,影响了其实施的效果。下面文中就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解决的方案,希望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的认罪认罚程序的完善。

1值班律师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意义

1.1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案件的公正性、客观性

对于整个的诉讼过程来说,值班律师的帮助只是整个过程的一环,不过对于保护相关人员的权益还是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的,对于认罪认罚程序的合理性开展有着积极的作用,确保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于认罪认罚程序都是统一的,并且自愿地进行具结书的签署,这样也能够体现案件程序的公平性与合法性[1]。

1.2可以强化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刑事诉讼主体的作用

两者都是刑事案件的参与人,必须要在他们认罪认罚以后,办案人员才可以对认罪认罚程序进行启动。必须要确保他们得到了相应的法律帮助,然后才是自愿的认罪认罚,必须强调他们也是刑事诉讼的主体,这对于程序的推进有着重要的作用。

1.3能够对司法资源进行优化,司法程序效率更高

通过值班律师告知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对应的法律后果,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让他们可以自愿的进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这样可以对案件流程进行简化,也可以使得司法的效率变得更高。

2值班律师制度的有关缺陷

对于认罪认罚自愿制度来说,值班律师制度是有着重要的作用的,然而我国的这一制度的运行状况并不是很好。在进行司法实践的时候,通常值班律师是没有阅卷权或者会见权的。一般只有在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拒绝书的时候,这般律师才能够和被追诉人见面。这时候检察官和被追诉人其实已经就有关的事项达成了一致,所以值班律师只能是发挥见证的作用。这样原本的对于值班律师制度进行立法的目的就没有能够实现,无法发挥其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作用。而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因为下面的几项原因造成的。

2.1值班律师尚未辩护人化

在值班律师制度实施以后,始终也没有形成清晰的法律定位,而在诉讼中值班律师的身份关系到它的诉讼权利以及职能。在新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提到,值班律师是负责提供法律帮助的,所以还没有实现辩护人化,因此有引起了下面的一系列问题,首先,导致值班律师没有会见权,无法主动地和被追诉人进行见面,只能被动地去接收部门的安排或者被追诉人约见,如果没有的话,那么可能只有在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才会第一次和其进行会面[2]。

2.2值班律师不享有阅卷权、调查取证权

因为值班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以及阅卷权,所以他们对于案情的了解是非常有限的,自然也就会影响到他们对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幫助的有效性。虽然在进行司法实践的时候,值班律师属于是临时性的工作,就算赋予了他们这些权利,他们也很少会去行使,不过并不能因此就限制他们这样的权利。如果值班律师有了相应的权利的话,如果他们想要放弃行使的话也会考虑得更多。所以说因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只是明确了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权,他们并不能真正的对抗检察机关[3]。

2.3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范围过广

在《刑事诉讼法》中并不会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任意案件都是可以使用这种制度的。而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比较小,值班律师也主要是对未委托辩护人进行服务的,这类被追诉人的判处年限可能是无期徒刑以下。这时候我们就要考虑可能被判无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中,是不是都能够适用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职能?和委托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律师比起来,值班律师通常都是临时性的,他们的服务对象也比较广泛,工作内容也比较多,针对被追诉人的法律服务也很少会是一对一的。所以说作为一种补充的法律援助制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认罪认罚案件中,还是比较适合应用值班律师制度的,可是对于之上的一些重罪案件来说,并不适合,缺少对称性。因此目前的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范围还是太大,这样就会影响到其辩护的质量[4]。

3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进路

3.1赋予值班律师询问在场权和在特定条件下的认罪认罚

在进行拒绝书的签字时,值班律师是有着拒绝权的,这也使得他们具备了询问在场权,这也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律师帮助,不过对于这一权利的行使会有一个非常大的障碍,就是法律上对于律师的询问在场权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侦查阶段是有着一定的私密性的,而审前羁押也比较广泛,这样就会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并有可能因此形成冤假错案,增加了被追诉人非自愿性认罪的可能。有关研究就显示,超过98.95%的被追诉人都是在侦查阶段询问中就已经认罪的,而且通常都是他们在初次被询问的时候就已经认罪,所以说侦查询问对于案件的走向是有着非常大的影响的。所以说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时必须要关注并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该阶段不会被强迫着进行自证其罪,这是非常重要的,应该尽量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这时候的值班律师这责任就是要保障侦查人员在进行侦查的时候,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要求侦查人员必须要尊重犯罪嫌疑人,让他们可以自由表达自己认罪不认罪的意愿,而不能进行违法的侦查。

3.2优化资源配置,合理配置值班律师数量

在进行值班律师的派驻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对人员进行合理的配置。比如说一些偏远地区案件比较少,那么就可以建立律师值班制度,安排少量的律师进行值班,这样可以防止浪费律师资源又能够保证他们提供足够的律师帮助,将值班律师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而对于那些案件比较多比较发达地区的,在进行值班律师的派驻的时候,则需要对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的评估,根据需要配置多一些的律师,确保能够完全的落实认罪认罚制度,发挥其律师帮助的作用。

3.3明确任职标准,提升值班律师综合素质

不但外界环境会影响到值班律师的职能作用,其自身的能力素质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在进行值班律师的派驻的时候,机构就必须要考虑人员的学历、经验以及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必须要有科学的标准,保证这些值班律师能够胜任这一工作。还需要有完善的考核机制,对值班律师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他们更积极的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从而能够提供更好的法律帮助,能够真正发挥自己的值班律师的作用[5]。

结语: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尚处在摸索阶段,立法上的不完善致使值班律师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现一系列问题,导致值班律师的存在更多是为检察机关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合法性背书,对此我们必须保持警惕。同时,立足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设立的初衷,值班律师需为认罪的但未聘请律师且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追诉人提供全程性的法律帮助。

参考文献:

[1]万思锋.实施法律帮助制度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应用及完善策略[J].法制博览,2022(12):120-122.

[2]刘泊宁.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制度探究[J].法商研究,2021,38(03):188-200.

[3]蔡元培.法律帮助实质化视野下值班律师诉讼权利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21,43(02):150-163.

[4]杨峥.认罪认罚从宽视域下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问题研究[J].警学研究,2021(01):65-76.

[5]蔡元培.法律帮助的理念误区与教义形塑[J].宁夏社会科学,2021(01):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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