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团队研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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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一年多,法院已裁定强制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缴纳了罚款后为何仍出现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借助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案件线索,向行政机关和法院同时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多方合力化解了历时两年的行政争议。
超市存在安全隐患被处罚款
2020年5月3日,相关职能部门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某超市没有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工作人员当场指出了该超市存在的安全隐患,超市负责人江某承诺立即整改并于三天后整改到位。同年9月,由于经营方向有变,江某将超市盘给了他人经营,注销了超市原来的个体工商户字号,自己另寻地方开了一家新超市。
而针对原超市之前的违法行为,2020年11月5日,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罚款人民币7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作出后,该超市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内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25日,相关职能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0日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同年8月10日,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后对江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又于同年10月11日将江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0月11日,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已缴纳罚款却还在“黑名单”中
“虽然超市已经注销,但是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请尽快到法院缴纳罚款。”2021年10月底,接到法院电话的江某蒙了,他这才知道自己曾经经营的那家超市被行政处罚了。原来,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由于超市地址变迁未能送达江某本人,所以改为公告送达的形式,导致该超市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之后,江某第一时间赶赴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情况,并说明超市早已注销的情况。职能部门解释称,由于违法事实发生在注销之前,虽然超市已经注销,但其仍然应该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江某虽然表示不解,但仍至法院缴纳了罚款。
时间到了今年1月。由于经营需要,江某至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发现江某曾经经营的超市被列为失信企业,江某作为经营者也在法院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中,因此拒绝了江某的贷款请求。此时的江某一头雾水,连连喊冤——自己明明已经缴纳了罚款,怎会还在“黑名单”里?
而就在江某想要为自己找回清白时,相城区检察院正启动对行政机关不当行政处罚行为的专项监督活动。在专项排查中,该院搭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对行政处罚数据的分析,结合被处罚对象的工商登记情况,检察官敏锐地发现了江某行政处罚一案的线索。
调查核实查明真相“失信”“限高”被解除
职能部门对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店已经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注销,注销时间早于行政处罚时间,这会不会是该超市为了逃避处罚而恶意注销呢?检察官心生疑问。
带着问题,相城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何俊强对该案展开了调查。仔细审阅行政处罚卷宗后他认为,恶意注销的前提是江某知道自己的企业要被行政处罚。检察官随即联系到该案当事人江某。
“我不知道自己会被处罚,他们并没有告诉我会给予行政处罚,他们检查后我立即作出了整改,我注销那家店纯粹是因为经营方向有变,更何况事后我也缴纳了罚款。”面对检察官,在姑苏区经营着新超市的江某信誓旦旦地说。
走访完江某后,检察官展开了进一步调查。通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检察官发现该超市确实仍被列为失信企业,江某作为经营者仍被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如果江某所言不虚,已经缴纳了罚款,那相关失信、限制高消费信息为何仍未删除?
检察官随即又调阅了法院的执行卷宗,查明江某确实已经缴纳了罚款,但案件状态仍然显示为“执行中”而非“执行完毕”。
今年5月31日,相城区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指出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无法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但可以采取追加或者变更被执行人等方式实现行政处罚的内容。6月14日,该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及时删除当事人的失信、限制高消费信息。随后,该院收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回复,称将全面加强对被处罚单位全过程生产经营情况的掌握。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也删除了当事人的失信、限制高消费信息,并对案件作出执行完毕处理。
“何检察官,太感谢你们了,是你们还了我清白啊,我又可以自由出行了。”得知该案结果后,江某给检察官打来了致谢电话,激动之情溢于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