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历来是人们极为重视的大事,早年的三鹿奶粉等事件让人们记忆犹新,一刻也不敢放松对这方面的注意。
但类似于三聚氰胺事件、苏丹红事件的发生机率其实并不是太大,而且需要极高的技术鉴别力,不是我们常见的情况。
在我们身边最为常见的食品安全事件,除了异物污染外,应当就是保质期问题了。
(相关资料图)
本案即与保质期问题有关。
案情概要
2022年1月末,家住济南的王女士家里的油用完了,便动身前往当地超市买油,不曾想却买回来了一大堆麻烦事。
原来当天王女士来到超市购物后,一口气买了五桶食用油走,花了450块钱。
但回到家后,王女士却发现自己买回来的油有很大的问题,保质期过期已经1个多月了!
在其后来的提供的证据中显示,这一批油都是2020年6月1日生产的,保质期为18个月,当时理应做下架处理。
手上拿着五桶过期油的王女士气愤难当,决定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惩戒超市的违法行为。
经过市监局调查后,超市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监管局也依据其违法后果开出了罚单。
但在市监局面前低头认错的小绵羊转身面对消费者就硬气了起来,并在之后屡屡爆出惊人之语。
举报超市过后王女士理所当然地向超市提出了索赔(大概是10倍),却被其断然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超市的动机也很好理解:如果王女士直接索赔,没有对外举报,为了息事宁人,他们倒是很可能同意王女士的索赔要求。
但现在已经被举报了,超市接到了罚款,商誉也已经消失殆尽,自然对王女士充满仇视,不愿赔偿。
最终,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王女士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10倍过期油价款4500元。
本案案情并不是十分复杂,属于常见情况,王女士之所以维权不成功,主要在于对方有怨气,而非找不到法律依据。
在庭审中,超市方主要有两点抗辩理由。
一是认为,虽然自己有错,但已经被行政机关处罚过了,不应当再向王女士赔偿,再接受一次处罚。
二是认为,王女士并不是受害者,是为了向超市索赔才恶意购买的过期花生油!
这两点抗辩理由水平之拙劣,让人不禁猜测,超市方应该没有请律师,大概也不是有自己法务部的大超市。。。
如果对方真的是一个小超市的话,想来这笔钱对它来说应当不是个小数目,所以始终不愿支付。
但无论如何,这笔赔偿金是其自身的过错所造成的。其应当主动承担,改正错误后避免再犯。
而回到庭审中,本案既然是食品卫生案例,自然适用的应是《食品安全法》。
对于其第一个抗辩理由,即便是没有怎么学习过法律知识的人,也能看出是无稽之谈。
一个是行政责任,一个是民事责任,两者自然不可能存在替代关系。
否则在刑事犯罪中坐牢的罪犯,岂不是就不用对受害者再进行赔偿了吗?
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民法典明确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并不会影响当事人对民事责任的承担。
而第二个抗辩理由“恶意购买”,则是类似案件从第一次出现开始,就被人反复议及的一点,即“职业打假”。
其起诉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职业打假是否能被允许?讨论的声浪自第一起案件出现后就没有停下来过。
与大众认知不同,在一开始的案件中,这条“恶意购买”的抗辩理由其实还是能够成功的。
虽然商家形式上违法,但法官会以诸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理由,驳回原告的索赔请求。
更有甚者,部分职业打假人还会被商家以敲诈勒索报案,陷入到疑似犯罪的泥潭。
好在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商家占据着市场交易环境中的优势,屡屡欺诈消费者,为了整治这一现象,司法开始对职业打假人网开一面。
最典型的如最高法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销售者抗辩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这一鼓励做法在应用中又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很多打假人为了能获得更多收益,开始放弃向大型商超进军,转而挑选个体户等营业人发难。
特别是乡村小型网店,由于大多是由早年的“路边摊”转型,往往专业知识不足。虽然食品本身没有问题,但总是在包装信息上被人抓住把柄索赔。
为了维护这类弱势商户的权益,法院又会做出打假者为“牟利”,并非消费者,故而不能索赔的判决。
正因如此打假乱象,目前普遍的判罚趋势仍不明朗,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并没有根本性好转。
回到本案,这些纠结的问题则较为好解决。
首先在购买数量和索赔金额上,王女士5桶油4500元的索赔与大多职业打假者差距明显。
即便超市怀疑其真实动机,也拿不出什么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是为索赔故意购买。
既然这样,王女士自然不属于职业打假的范畴,和敲诈勒索罪就更是不挨边了。
其次,则是超市的过错明显较前文提到的包装问题更大。
法院维护这一类商户,根本上是因为其本身食物品质并没有问题,并不会对人身体造成伤害。
而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显然是食品安全法设立最大的初衷。
但本案中的超市销售的食品则是本身品质已经存在问题,自然无法对其产生同情。
最终结果也不出所料,自然是王女士胜诉。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认为王女士的索赔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