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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石家庄发布】;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后,石家庄市区(不含井陉矿区)、正定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晋州市、新乐市、行唐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井陉矿区、井陉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灵寿县、赞皇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市人社局相关通知强调,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同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
据了解,全市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将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工作的指导,明确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构成,明确实行计件(提成)等工资形式的工资计算办法。同时,将进一步畅通电话、网络等投诉举报渠道,特别是加强对各类服务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或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价单价、延长工作时间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来源|石家庄日报记者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