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周某在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街道有一套房屋,面积120平方米,办理了合法产权证。2012年,因家中人口众多,周某在房屋西侧又新建了几间房屋,面积200平方米。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18年6月,县政府发布公,进行城中村改造,周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随后,街道办来和周某协商补偿事宜,双方没有就新建房屋是否补偿达成协议,因此周某拒绝签署补偿协议。
2019年3月,国土资源局对周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周某新建的200平房屋属于违建,责令其10日内自行拆除,周某没有理会。
2019年12月,街道办强制拆除了周某200平的新建房屋。随后,周某开始向相关部门反映,但都没有得到回应。周某咨询了律师后,于2020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强拆违法。
二、被告答辩
1、街道办于2019年12月拆除涉案房屋,周某直到2020年12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已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限;
2、周某的房屋仅有120平的房子是合法的,剩余200平属于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
三、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起诉期限是否超过起诉期?2、街道办拆除周某的违法建筑的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一般应当在作出后的6个月内提出。同时,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一年。
本案中,周某的房子是2019年12月被拆,街道办并没有告知周某起诉期限,周某是咨询了律师后才知道的,因此只要周某在2020年12月之前提起行政诉讼,就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周某2020年11月起诉,没有超过期限。
关于焦点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本案中,县政府并没有责令街道办强制拆除,街道办直接强拆周某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超越职权
另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告知其有权陈述、申辩,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针对违法建筑拆除,还应当进行公告。本案中,街道办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四、法院判决
确认街道办强拆周某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