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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男子入赘后拒养父母,向弟弟发出灵魂拷问:我老婆一家谁养?

九哥爱游戏 | 2022-12-10 05:29:43

入赘,是自古就有的一种婚姻形式,通俗来讲就是男方“嫁”到女方家里,成为女方家庭中的一员,从约定俗成的规矩来说,一旦入赘就像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与自己的亲生父母只是亲戚关系,那么,这种入赘后的男子还用赡养亲生父母吗?


(资料图)

刘光明和杨丽花一直生活在四川省大英县一个偏远农村,家庭虽然不太富裕但还过得去,夫妻俩还先后生育了刘富、刘强、刘琼三个子女,并把他们抚养成人,也算是尽到了农村父母最大的努力。

和很多当地同龄人一样,刘光明夫妇的三个儿女长大后便外出打工。大儿子刘富在打工途中遇到了邻村女孩张芝,很快恋爱同居,因为张芝是个独生女,表示刘富要和她结婚的话,必须入赘到她家里,共同侍奉父母养老,鉴于农村娶妻不容易,加上和张芝感情深厚,刘富同意当赘婿。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刘光明夫妇虽然有点不舍,但想到自己还有儿有女,老大娶媳妇也不容易,也没有过多的反对,后来刘富便以入赘的方式进入张家,和亲生父母很少来往。随着后来刘强成家立业,刘琼外嫁他乡,三个儿女都有了归宿,刘光明和杨丽花也进入了养老状态。

一开始,因为二老身体都还没有问题,与小儿子刘强一家共同居住生活,还能帮衬一些,一家人也是其乐融融。然而人一老病就多,有些事情不是人力和意志能够阻止的,年逾古稀的刘光明和杨丽花经常的病痛折磨,不仅让他们本身痛苦不已,小儿子刘强也是不堪重负。

首先是医疗费的问题,虽然现在都有医保,可是经常三病两痛也不可能全部报销,这些费用相对于以农为生的刘强来说也不是小数目。其次父母一生病住院,刘强夫妇就要全身心伺候,家里的活干不了,钱挣不来,这种情况确实难以应付。

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因为这些细枝末节的现实问题,刘强和父母之间也经常发生争执,让两位老人的日子也不是太好过。万般无奈之下,刘强想到了哥哥刘富和妹妹刘琼,希望他们能够分担一些父母的赡养责任。

刘强认为,哥哥刘富虽然入赘他家,妹妹刘琼也外嫁他乡,但始终是父母的子女,应该对父母尽到经济扶助、慰问关怀等赡养责任。可惜的是,当刘强将自己的要求向兄妹提出之后,却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拒绝。

刘富是一口回绝,坚称自己已经脱离了家庭,按照入赘风俗,已经与生父母没有任何亲缘关系,也不负有赡养义务。而且即便自己在家的时候,父母也最痛爱弟弟刘强,没有一碗水端平,如果父母坚持要自己赡养,需要把账算清才行。而且老婆父母也需要自己赡养,如果养了自己的父母,老婆一家谁养呢?

刘琼虽然没有直接拒绝,但表示自己是外嫁的女儿,丈夫家的父母也需要自己赡养,自己也没有多少收入,而且还有一个在读的子女,经济上比较困难,是在难以尽到孝心,也不可能回家照料父母,只有请二哥和二嫂多费心。

真是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兄妹三人相互推脱让刘光明和杨丽花心如死灰,可是现在二老都是病病殃殃,小儿子刘强还撂下狠话,如果哥哥和妹妹不赡养,自己也不愿承担,大不了每天给父母一口饭吃。这种状况让刘光明夫妇更加无助,最终心一横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

刘光明夫妇的诉求是,老两口愿意单独生活,但三名儿女每人每月应当向两人支付1000元的赡养费,医疗费则由三人平均承担。赡养纠纷涉及到老人的切身利益,一般只要起诉会很快立案,但鉴于双方的特殊关系,承办法官还是希望能够用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

然而事与愿违,在法官先后联系到三兄妹之后,除刘强在听法官释法明理之后态度转变,刘富和刘琼则坚持自己的意见,拒绝以任何形式承担父母的赡养责任。最终该案进入庭审程序,但刘富和刘琼并未到场。不过此时的刘光明和杨丽花考虑到大儿子和小女儿的实际情况,愿意降低他们的赡养费支付标准。

可是无论父母怎样降格以求,刘富和刘琼始终不愿接受入赘和外嫁之后依然承担父母赡养责任的事实,坚持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为了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2022年11月,大英县法庭依法作出刘富、刘琼每月各支付父母赡养费400元,刘强没有支付1000元,父母医疗费报销后均摊的判决。

这个判决是经过法官深思熟虑,结合刘光明杨丽花夫妇实际生活需求、刘富、刘强、刘琼的履行能力以及本地的经济生活水平而作出的,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果下一步三个子女拒不给付的话,经刘光明夫妇申请,是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这时候就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了。

入赘是一种风俗习惯。很多地方默认入赘儿子或者外嫁的女儿没有赡养自己亲生父母的义务,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义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赡养父母是一项法定义务,不因“入赘他家”而改变。本案中刘富的父母年老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上需要子女赡养。刘富作为他们的儿子是法定赡养义务人之一,这是不可改变的事实,应当与其他兄弟姐妹一起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妥善照顾父母。

人人都会老,赡养老人既是美德,也是法律义务。不管是入赘还是外嫁,子女们在父母年老体弱多病的时期都应当自觉给予父母经济上扶助、心灵上抚慰,最主要还是要“常回家看看”,对父母加以照顾,这样才能使父母安度晚年。(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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