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赵某系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村村民,家里共有5口人,除了赵某夫妻外,还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1997年时,赵某村的村委会和两个邻村的村委会,以3万元的价格将三个村子里闲置的30间房屋卖给赵某,赵某缴清了上述购房款后,缴纳了契税,区政府为其发放了买卖契纸。
2017年12月,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赵某购买的30间房屋均被纳入征收范围。随后,区政府设立的拆迁指挥部来和赵某协商补偿事宜,但因为补偿款过低,赵某拒绝签署安置协议。2018年4月,指挥部组织100多人,在没通知赵某的情形下,强拆了赵某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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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2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由于指挥部系区政府临时设立,因此由区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随后,赵某依据判决书,向区政府提出了国家赔偿。2019年7月,区政府作出了《补偿决定书》
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为赵某家庭安置3套房屋,另外,再依据补偿标准,补偿赵某220万元。赵某觉得该补偿款过低,于是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补偿。法庭上,区政府辩称,其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是根据补偿标准确定的,不存在违法之处。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因行政行为违法而产生的行政赔偿,和基于行政征收行为而产生的行政补偿,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鉴于行政赔偿具有惩罚性质,行政机关应保证当事人所获得的赔偿金不得低于补偿金,
本案中,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中,不仅名称上使用了“补偿”,内容之中给付赵某的220万金钱的性质,也明确表述为补偿金。综上,可以认定,区政府作出的是行政补偿。由于区政府已经实施了违法强拆行为,赵某有权获得赔偿金,且数额不得低于补偿数额。
三、法院判决
1、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
2、责令区政府在判决生效60日内对赵某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