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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货运车辆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发生了交通事故,运输公司方的答辩状

律师李振兴 | 2022-11-30 22:30:08

答辩状

答辩人河南有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华州市区西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定代表人:李军,任经理。

答辩人就原告马一、李敏、崔艳、马小、马了诉被告李锋、河南有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马也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66374.6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其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原告马一与原告李敏系夫妻关系,系马書的父母。原告崔艳系马也的配偶。原告马小系崔艳与马也之子,原告马了系崔艳与马也之女。2022年1月12日下午15时41分许,被告李锋驾驶牌号为山N918轻型厢式货车沿申杰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路口遣南北向信号灯为灯时进入路口直行,适逢马也驾驶牌号为"上海Z002”电动自行车沿申杰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遇南北向信号灯灯亮时进入路口向西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马也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马也和被告李锋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在中国保身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颁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发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了原告人民币1815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了原告人民币100万元。

原告经核算,因事故死亡的各类赔偿金总额已超过上述1181500元。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外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

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仅系豫A918肇事车辆的名义登记人,李锋系实际所有人,且占有管理该车辆,双方不存在挂靠关系,不能仅以车辆登记在答辩人名下便直接认定挂靠。

豫A918号牌车辆是李锋为便于通过按揭贷款的审批,而经联系将车辆登记在答辩人名下,相应贷款的偿还系李锋按月支付,车辆的管理、营运由李锋负责,即:其系实际所有人,而答辩人只是该肇事车辆所登记的名义所有人。

挂靠关系系指挂靠者为了交通营运的特殊需要,将购买的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双方间所形成的关系。

本案中,车辆虽登记在答辩人名下,但李锋无需向答辩人支付管理费,且李锋也并非亦答辩人的名义进行的运营,而是以韵达公司名义承接运营业务,显然双方非挂靠关系,不能仅仅因肇事车辆登记在答辩人名下便直接认定双方存在挂靠关系。

二、答辩人并不占有、使用肇事车辆,且未获得运营利益,而侵权行为发生在履行职务时,该履行职务行为与答辩人无关,故答辩人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早已交付与李锋,并由其占有和使用,答辩人仅仅保留了作为肇事车辆的名义登记人,既不能实际拥有、占有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参与分配该车辆运营的盈余和亏损。

发生交通事故时,李锋系在给被告上海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履行职务过程中,韵达公司必然获得了运营利益,相反,答辩人并未获得利益,李锋驾驶车辆从事运营业务也并非借用了答辩人的资质,据此双方也不存在挂靠情形。

根据《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等解释,均把车辆的运营支配和运行权益归属结合起来作为认定标准,确定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

基于以上事实与法律,对于李锋驾驶豫A918号牌车辆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应作为该案的民事赔偿主体。

三、原告方所主张各项赔偿金额的标准过高,请法院依法严格审核。答辩人非侵权行为人,损害后果的发生非答辩人所为,诉讼费、律师费均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数标准过高,如:各被抚养人也均生活在安徽,结合丧葬事宜的办理亦在安徽,则按安徽的标准予以计算各项赔偿项目,相较于均以上海地区的标准作为本案计算赔偿数额,则两者差额近百万,显然对被告方严重不公平;

答辩人认为原告方所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过高,应基于同等责任为2.5万元;

律师代理费的产生并非答辩人侵权所致,也并非答辩人直接导致本案诉讼的发生,且本案并非必然需要委托律师,也并非一定产生律师费,该费用并非侵权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直接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的行为对发生本起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显然被告方只应当承担交强险、商业险承保范围外50%的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双方过错相结合所导致的,双方均需对后果的

发生承担责任,基于作用相当,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原告方却主张由被告方承担60%的责任,原告方承担40%,则差距20%按原告方主张处交强险外赔偿金额2277291元计算为455458元,即:45万余元的责任却完全由被告方承担,明显对被告方严重不公平,应按各自承担50%的责任标准予以裁判。

综上所述,答辩人仅系肇事车辆名义登记人,且答辩人对李锋的运输行为以及肇事车辆没有管理或约束的权力,肇事车辆完全由其支配;另答辩人与被告李锋与也没有任何劳动关系,而李锋系被告韵达公司员工,事故的发生系在履行职务中,被告韵达公司应对李锋的侵权行为承担完全责任;各赔偿数额也过高,请法庭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驳回原告对答辩人之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 日

标签: 运输公司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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