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记者从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辽宁出台“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以下简称新办法),并将于2023年1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新办法实施后,全省医保参保人员结算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时,只需承担个人应支付部分,其他合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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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医保结算不再“垫付”
辽宁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处长王大为介绍,推进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适应人口流动性、完善医保服务、解决群众关切的重要改革举措。目前,辽宁异地定点覆盖全省2000余家医院和1.5万余家药店,每个县区至少1家定点医院可提供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不断推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提质增效,提升参保群众的获得感。
此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直接结算的基(资)金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个人账户、生育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
参保人员结算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时,只需承担个人应支付部分,其他合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八个方面惠及全省参保人员
王大为介绍,新办法实施后,将为全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带来八个方面的实惠:
异地就医结算待遇提高
对于全省居民关注的异地就医结算待遇问题,此次新办法较之过去也有非常大的变化。
保持待遇不变的情形:
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就医、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学生异地住院、女职工省内生育住院等情形,执行参保地本地就医待遇标准。
适当下调待遇的情形:
按参保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通过上调起付标准和降低报销比例,适当下调临时就医人员待遇标准。其中,转诊和急诊抢救异地报销比例下调不超过10个百分点,较此前提高了5个百分点,非急非转临时就医报销比例下调不超过20个百分点,较此前提高了10个百分点;整合实施一种临时就医备案类别的地区,临时就医报销比例下调不超过10个百分点。
开通长期居住人员双向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通过提交证明材料办理长期居住备案后,在参保地和就医地的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住院并直接结算,全部执行参保地本地就医待遇标准。
拓宽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定点
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异地备案后,在就医地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享受直接结算服务,不限制定点数量。
此外,新办法还对办理时限进行统一。如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生效后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转诊备案有效期6个月,有效期内不限就医直接结算次数;承诺补充制办理备案,承诺补充材料的约定时限为6个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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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请看这里
问题1:全面开通长期居住人员参保地就医地双向直接结算服务,具体如何操作?对参保人员有哪些利好?
王大为介绍,以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备案后,只能在就医地享受直接结算服务,在参保地或不能享受直接结算服务,或需要按照临时外出就医降低待遇直接结算。部分每隔半年往返于参保地和就医地的“候鸟”型老年人,需要每半年取消或办理一次异地就医备案,方能按照本地待遇标准在参保地和就医地分别实现直接结算。
开通长期居住人员参保地就医地双向直接结算服务后,这些老年人就可以一次办理备案,即在两地均按参保地本地待遇标准享受直接结算服务。
具体操作方面,参保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备案即可直接享受,无需其他特殊手续。
需要说明一点,以承诺补充方式办理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的,需要按承诺提供相关材料后方能实现参保地就医地双向开通。
问题2:临时外出就医免申即享自动备案和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待遇有何差异?
王大为介绍,新办法明确:“临时就医人员在就医地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参保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适当下调,起付标准上调幅度不超过2.5倍”,“非急诊且未转诊临时外出就医支付比例下调幅度不超过20个百分点”。
临时外出就医免申即享自动备案服务,是针对有临时就医需求的参保人员,并按照非急诊且未转诊临时外出就医的待遇标准享受直接结算服务,相较于长期居住人员执行本地就医待遇标准,相应待遇水平会有所下降。
因此,符合长期居住人员条件的参保人员建议应按规定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