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网站导航
观察家网 > 体育 >

谁在搪塞江苏省公安厅对泰兴公安局民警陆勇有案不立调查指令

烟花三月老顽童 | 2022-11-19 05:44:12

谁在践踏法律的尊严

举报人:何文兵,男,汉族,1968年1月17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6801173812,住江苏省泰兴市刘陈镇果园村11组14号

我在网上实名举报江苏省泰兴市公安局民警陆勇有案不立徇私枉法的事情,引起江苏省公安厅高度关注。


(资料图片)

一)2022年11月8日泰州公安局督察大队苏翔队长主动联系我,了解陆勇有案不立包庇罪犯的细节。我和苏翔大队长加了微信后,我把陆勇有案不立包庇犯罪的录音证据及相关资料发给苏翔大队长。

同时我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1)泰兴公安局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辉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下达“兴公(经)不立字(2022)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我要求泰兴公安局明确告知我需要补充哪些证据才能立案?我可以根据公安局的要求补充证据。

2)泰兴公安局已经侦查明确:

a)犯罪嫌疑人王辉没有履行合同订购奔驰C260轿车、伪造文书及印章进行诈骗也是事实

b)订购奔驰C260车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日常开支

既然泰兴公安局认定王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那么请泰兴公安局出示犯罪嫌疑人归还购车款的转账记录或签订的还款协议

3) 如果泰兴公安局不能提供犯罪嫌疑人退还赃款证据。就说明泰兴公安局蓄意包庇王辉非法占有的故意。泰兴公安局民警陆勇有案不立包庇犯罪的罪名已经成立。

二)11月9日苏翔大队长电话通知我:

泰兴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正确的。我当即要求泰州市公安局出具书面决定被拒绝,理由:下达书面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

苏翔大队长的意见如下:

1)下达“兴公(经)不立字(2022)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是经过泰兴公安局集体研究决定的,所以是合法的。

2)我可以继续向江苏省公安厅维权举报、陆勇有案不立故意隐藏“犯罪嫌疑人王辉没有履行合同订购奔驰C260轿车和犯罪嫌疑人没有退还赃款”的犯罪事实。不属于公案局督查大队的管辖范围。

3)你也可以对泰兴检察院作出的决定进行投诉举报

三)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如果经过泰兴公安局集体研究决定,就能够把有罪变为无罪?

在面对江苏泰兴市长热线对该案的质询时,泰兴市公安局故意隐瞒“王辉没有履行合同订购奔驰C260轿车和没有退还赃款的犯罪情节”对市长质询进行了欺骗性的回复。泰兴市公安局负责回复此质询的公安人员,你不仅仅是欺骗泰兴市市长,而是欺骗泰兴市人民政府和几百万泰兴人民。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执法办案人民警陆勇有案不立包庇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该案法院虽然就双方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处理,如果对方涉嫌犯罪的,仍可以向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泰兴公安局没有任何不依法立案的理由。

四)泰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队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公安厅领导的指令依法对泰兴公安局民警陆勇有案不立包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进行督查。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泰兴公安局“有案不立包庇犯罪”?是金钱案、关系案、还是人情案?或许后面有更大的保护伞?

苏翔大队长是江苏省公安系统先进工作者,我相信苏翔大队长会依法办案。如果我捏造事实对泰兴公安局民警陆勇进行诬告,我将接受法律的审判。如果我举报属实,泰州市公安局督查大队将督促泰兴公安局依法立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王辉的刑事责任,并对违法违纪的公安民警进行处理。给我一个正式书面侦查结果处理通知书。为盼!!!

何文兵 13912127707

2022年11月17日

标签: 有案不立 江苏省公安厅

  • 标签:有案不立,江苏省公安厅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