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男子在女友不幸去世后,代女友赡养其父母20多年,不料却因为房产纠纷,被养父母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二老的房产到底该谁?
男子韩某和女子朱小妹系情侣关系,事发当时,戴某骑着摩托车载着朱小妹外出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朱小妹意外身亡,而韩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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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之余,韩某知道朱小妹只有一个姐姐朱大姐,便主动提出要代朱小妹赡养其父母,二老见韩某一片赤诚之心,便同意将韩某作为儿子来养。
至此,韩某更名为朱小伟,连带户口也迁入了二老的名下,之后,在二老的主持下,韩某与另一位名为余某的女子结婚生子,而二老也写了一封协议,将三间房赠与了韩某。
随后,随着二老生病后,双方因为看病、陪护、治疗费用负担问题发生争执,朱小妹的养父去世后,留下遗嘱,将属于自己名下的房产全部留给了自己的女儿朱大姐。
而另一边,朱大姐及其母亲也将韩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韩某归还之前二老赠与的三间房。
女儿去世,韩某选择赡养父母,原本是一件佳话,可最后却弄得对簿公堂,令人唏嘘不已,从情理上讲,双方各有各的理由,孰对孰错很难区分,所以就本案而言,只能从法律的角度细细分析。
从事实上来看,韩某将户口迁移到了朱小妹家,并且连姓都更改了过来,所以很多人认为这种过继应当是有效的,但事实上,是否有效,还要看法律规定。
韩某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收养,按照《民法典》以前的法律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14周岁以下的孩子,所以双方并不符合法定的收养关系,韩某自然也不能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在不能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二老给韩某的三间房就属于法律上的赠与,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合同一经生效,便不得随意撤回,所以部分网友认为这三间房不应当收回。
其实这种认知也是错误的,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要登记才能够发生效力,所以在尚未登记之前,二老可以选择撤回赠与。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韩某归还三间房屋,并在一个月内搬离,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