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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顺展塑胶有限公司因未获批擅自使用未验收设备被罚

罚与法 | 2022-10-25 19:31:01


(资料图)

根据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官方网站公示的信息显示,汕头顺展塑胶有限公司因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尚未获批,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处罚。

经查,该公司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凤翔路东段原坝头镇政府后,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为7层建筑物,一楼为注塑车间,配套注塑机12台、粉碎机3台及其相关配套;二楼为仓库;三楼为喷漆移印车间,配套移印机10台、喷台8台、喷枪8支、UV喷油机1台、空气压缩机1台及其相关配套;四楼为移印车间,配套移印机19台、热转移印机5台、空气压缩机1台及其相关配套;五楼为水转印车间,配套水转印生产线1条及其相关配套;六楼为喷漆车间,配套喷台22台、喷枪14支、空气压缩机1台及其相关配套;七楼为办公区域;该公司有配套工艺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活性炭吸附)1套和废水处理设施1套,主要从事塑料玩具注塑、喷漆、移印、水转印加工。检查时,该公司在生产,三楼配套的4台喷台、4支喷枪、2台移印机在使用,四楼配套的5台移印机在使用,五楼配套的1条水转印生产线在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公司须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尚未获批。该公司已配套工艺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但环境保护设施尚未验收。经调查,该公司擅自于2021年8月开始建设并于2022年2月开始调试设备。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表、询问笔录、相片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了未获批擅自使用未验收环保设施的违法行为。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于2022年8月19日向该公司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该公司在接到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细化标准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5万元整。

根据企查查的官网的信息了解到,汕头顺展塑胶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01月15日,注册地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凤翔路东段原坝头镇政府后,法定代表人为林俊达。经营范围包括玩具制造,录音带盒、CD盒及日用塑料制品、家具、五金配件的加工生产,生产、销售铝型材。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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