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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未迁出户籍获征地补偿款42万】湖南省宜章县,女子徐某与男子李某结婚后将户籍迁入李某所在村。两人于2019年5月离婚,但徐某户籍未迁出,在村里单独列户。2020年10月,村子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共计26,466,739元。
根据村子的征地款资金分配方案,凡户籍在村子里的(除已离婚和外嫁,但户口未迁出人员外)按百分之百分配,离异女方,户籍在本村但长期居住在外的人员按60%分配。据此,村子以徐某与本村集体成员李某离婚为由,未按全额标准分配征收补偿款。
徐某对此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全额分配补偿款。
我国一直奉行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徐某是否属于村集体的成员。
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村集体成员的认定作出规定,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原则性地规定,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考虑到公民必须具有且只能具有一个户籍,户籍具有地域性和家庭成员关系的属性,应作为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