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0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依法远程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资料图片)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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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27日,被告人冯某某在经营食杂货批发期间谎称其有低于市场价的白糖、大米、食用油等货源,诈骗被害人唐某等9人支付货款,后编造各种理由不发货或按市场价向厂家采购货物少量发货诱使被害人继续支付货款。冯某某收取上述货款后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和填补供货差价等,至今未向被害人发货的货款达1630.4万余元。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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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开始,被告人冯某某以合伙向河池市宜州区某包子店供应白糖、面粉等货物为由,骗取唐某先后转账“投资款”155.01万元,冯某某收取上述款项后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和填补供货差价等。期间,冯某某为使唐某加大“投资”,向唐某转账14.15万元“分红”,至今尚有140.86万元未能退还给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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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1日,被告人冯某某以合伙从事白糖生意为由,诈骗冯某向其转账“投资款”5000元,为继续诱骗冯某,冯某某以投资分红的名义向冯某转账1500元。后洪某经冯某介绍向冯某某订购白糖。
10月26日,冯某某向冯某谎称洪某订购的白糖需要付清全款才能发货,要求冯某通知洪某付款,冯某便将1.5万元垫付给冯某某。冯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和填补供货差价等。
另查明,冯某某于2022年2月至6月先后向冯某偿还2万元,于2022年1月22日至2022年9月9日先后向洪某偿还2万元。
▲被告人冯某某接受宣判
法院认为
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773.2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决
▲宣判现场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唐某838.09万余元、唐某某616.63万余元、李某100万元、宋某118.7万元、邱某21.18万余元、洪某23.07万余元、卢某27.85万元、梁某17.97万元、谭某5.76万元。